首次公开!11个商协会发展必看的核心要点:从能力建设到业务活动全面解析!

2024-07-01 17:20:00

2024年4月3日,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基础术语》《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等4项行业标准(民政部公告第567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制定“1术语+3指南”,是国家层面首次在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领域出台推荐性行业标准,有效填补了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方面行业标准的空白。

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3类组织的自身建设指南,分别从能力建设、活动开展、防范化解风险、评价改进等方面对相关社会组织予以指引,对于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解决自身建设突出问题、提高依法自治能力和规范化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01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的有关政策问答



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的适用范围


《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所有类型、规模、管理水平的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现有法规政策,《指南》将“行业协会商会”界定为“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截至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约10.3万个。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自身情况,应用《指南》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指南》也可以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指南。


二、《指南》重点在哪些方面指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


《指南》立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本质属性和业务特点,聚焦组织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作用发挥的需要,重点在能力建设、业务活动开展两个方面加强指引。

一是能力建设方面,《指南》提出“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参加评估等方式,推动加强内部治理、战略规划、组织管理、可持续发展、社会互动与合作等能力建设。”采取附录清单形式,对5大方面能力建设划定22项二级指标和44项三级指标细则,对各项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作出细化要求。尤其是把行业协会商会的党组织建设作为法人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其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和业务融合。

二是业务活动方面,《指南》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实际情况,主要在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和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修订和实施标准、提高国际影响力、公益活动等6个方面作出细化指引。


三、《指南》如何指引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活动和收费


业务活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核心,也是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提升能力、提高地位的重要体现。

《指南》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会展、会议,咨询服务和课题研究,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培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或制定标准,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等活动

尤其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时期,针对当前有些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开展不规范、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收费等问题,《指南》一方面依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行业实际需要,开展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等活动进行了描述。同时还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需要,积极协调组织市场主体共同制订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填补空白,引领产业和企业发展。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采用。

另一方面,在附录A“能力建设清单”的组织管理能力部分,对日常活动涉及的活动全过程管理、合作活动管理、利益相关方管理、禁止性活动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资产财务涉及的财务合规管理、资金使用、内部财会监督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附录B“自律诚信建设清单”中,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管理、收费管理,以及开展行业自律与维护市场秩序提出具体要求,为行业协会商会守住底线、不踩红线提供了基本遵循。


四、《指南》如何指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内部治理


规范的内部治理是行业协会商会有序开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防范运行风险的基础。

《指南》在“能力建设清单”中重点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内部治理主要部门的职能定位和运行要求,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动各机构规范设置、协调运转


五、《指南》如何指引行业协会商会防范化解风险


针对当前社会组织领域存在的政治安全、意识形态、社会稳定和经济领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指南》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总结提炼近年来推进社会组织重大风险防范的经验,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要定期梳理风险点,开展风险分析和影响评估,制订对策方案,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和舆情应对制度,引导和帮助会员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指南》还重点提示,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学习,防范违法违规风险;加强印章、证书管理,防范失管失控风险。



02

关于《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的有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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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的适用范围

《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所有类型、规模、管理水平的学术类社会团体。根据现有法规政策,《指南》将“学术类社会团体”界定为“以学术研究、学科发展和促进学科人才成长等为目的,由相关领域从事理论研究或技术实践活动的专业人员、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截至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类社会团体近3.76万个。各学术类社会团体根据自身情况,应用《指南》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指南》也可以作为学术类社会团体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指南。

二、《指南》重点从哪些方面推进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

《指南》立足学术类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特点,重点在两个方面加强指引。一是能力建设方面,详细列出“学术类社会团体能力建设清单”,重点就法人治理、战略规划、组织管理、可持续发展、社会互动与合作等5大方面能力建设划定23项二级指标和46项三级指标细则;二是业务活动方面,就学术活动、建议咨询、科普公益、人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防范化解风险、评价和改进工作作出了指引。

三、对于学术类社会团体党的建设,《指南》提出了哪些要求

《指南》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决策部署,就学术类社会团体党的建设提出:一是要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二是要将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章程;三是要推动党组织发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群团组织工作、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等作用;四是要选优配强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四、学术类社会团体如何规范开展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是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核心业务。《指南》提出,在学术研究方面,学术类社会团体宜制定学术研究规划,开展专业调查和学术研究,积极承担各级各类学术研究课题任务;在学术会议方面,宜通过举办形式多样、互动充分的学术会议,促进本领域专业研讨和学术交流;在学术传播方面,宜及时准确发布国内外学术活动信息,推介学术文章或学科研究成果;在学术书刊方面,宜发布学术书刊,普及专业知识,交流分享专业研究成果和信息;在学术自律方面,宜制定详细的学术道德规范,规范会员学术行为,倡导良好学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术类社会团体如何加强内部治理

规范的内部治理是学术类社会团体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础。《指南》推动学术类社会团体建立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内部机构、岗位,明确职能定位和运行要求,推动协调运转。

六、学术类社会团体如何提升组织管理能力

《指南》聚焦学术类社会团体日常运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就加强组织管理提出,会员管理方面,要健全会员入会退会、档案管理、联系服务、会费收取等管理制度,动态管理会员数据,加强会员服务,规范收取会费;活动管理方面,要规范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合作活动,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管理,举行研讨会等活动、公开发表文章和讲话、出版期刊、开展涉外活动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资产财务管理方面,要健全和落实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财务制度,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加强财务活动日常监督,不设立“小金库”,不建立账外账;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要依法建立适宜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人才招聘、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等管理工作;品牌管理方面,要结合自身情况制订质量和品牌建设计划,培育品牌学术项目;舆情管理方面,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舆情应对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应对舆情。

七、学术类社会团体如何加强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学术类社会团体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南》提出,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本单位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组织机构、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应向社会公开的活动信息。此外,在学术类社会团体内部,应按章程规定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学术类社会团体如何加强人才培养

服务人才成长是学术类社会团体的重要使命。《指南》提出,学术类社会团体宜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本领域专业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积极为青年人才提供学术平台、课题支持、专家指导和展示推荐,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面向本专业人才、成果或技术的水平评价、比赛竞赛、认证认可等活动。

九、学术类社会团体如何更好防范化解风险

强化风险防范化解是学术类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指南》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提出学术类社会团体宜定期梳理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点,开展风险分析和影响评估,制定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对策方案;宜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风险或突发事件时及时妥善处理。



03

关于《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的有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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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的适用范围

《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指南》将“社会服务机构”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体现了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捐助法人的特点。社会服务机构是参与国家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服务、法律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力量,呈现出数量多、业务门类多、规模多样、行业特征明显等特点。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约49.3万个。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应用《指南》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指南》也可以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指南。

二、《指南》关于社会服务机构党的建设有哪些要求

《指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提出四方面基本规范:一是通过单独建立党组织,成立联合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推动党的组织覆盖;二是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载入章程;三是推动党组织发挥作用,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三、《指南》对于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进行细分有何考虑

《指南》要求社会服务机构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并根据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服务、法律、生态环境等不同领域特点对服务内容作出详细指引。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主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因此,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服务活动,不宜脱离主责主业开展活动或开展业务宽泛的活动。

四、社会服务机构如何完善法人治理

《指南》在附录中详细列出“社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清单”,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党的建设,持续完善内部治理,提高法人治理、战略规划、组织管理、可持续发展、社会互动与合作等能力。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与社会团体、基金会存在一定差异,应结合其自身特点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指南》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规政策,重点就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中的关键环节予以提示提醒:一是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二是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工作制度,确定监事的职责职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三是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指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未担任理事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四是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建立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治理相关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等。

五、社会服务机构如何加强诚信建设

《指南》要求社会服务机构加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服务能力和质量建设,建立内部评价、第三方评价、服务满意度调查、测评和投诉处理等机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品牌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诚信建设,为群众提供放心可靠的服务,有利于更好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也有助于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塑造品牌形象。

六、社会服务机构如何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指南》要求社会服务机构根据情况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新闻发言人、规范处置程序。《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社会服务机构在策划和开展重要业务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同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配套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原文链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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